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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如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1. 转让人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包括宅基地)。 2.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进行转让。 3. 受让人虽然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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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土地法》实施办法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性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凡年满20周岁(部分地区为18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国土部门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转让,但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即仅限于村集体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至于非村经济成员,自然不能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分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而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3)分析生产协议或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协议;(5)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符合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河北省的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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