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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非上市公众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33条、34条及35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流程有以下几条: 1、董事会应当依...
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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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为: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依据《非上市公众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33条、34条及35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流程有以下几条: 1、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3、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召开股东会; 2、评估、验资; 3、出让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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