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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分由于人员不同,种类各异。 (1)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对企业职工的...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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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环保局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可以投诉!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2] 环境行政处分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所作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它又被称为纪律处分。 环境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如《环境保护法》第38条、第45条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情节比较严重的,除对单位处以罚款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还包括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两部法规,即《公务员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环境行政处分由于人员不同,种类各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作出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同属行政制裁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②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③制裁的对象不同;④制裁的形式不同;⑤救济方式不同。
(一)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责任问题,不涉及诸如刑事或民事责任问题。如果一个行为同时引起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则应分别给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二)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行政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作出; (四)行政制裁适用行政程序。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以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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