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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你可以提起反诉。 2、反诉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如果你败诉,可能要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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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张某英,男,21岁, x x省x x市x x县人。现在x x市x x县X X大学工地施工。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孔某利,男,22岁, x x省x x县人,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警卫勤务连x x排x x班任上士,住x x乡。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被反诉人非法无理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34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此案发生的事实真相 2000年4月8日晚10时许,被反诉人孔某利由南区到北区运土时,违章作业不放车斗, 将送往北区的临时架空动力电缆挂断,线杆拉倒5根,线头暴露在施工现场,时刻都有威胁工作人员生命的危险,但事后并未声明,使我建工队4月9日整体停工,各种机械不能运转。 我队队长及时会同城建十二队调度,找到自诉人部队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带队领导说自己只管带队,没有处理其他事务的权利,我们只好忍让,并提出“以后作业注意点儿”的要求。 可是,4月10日晚10时许,自诉人孔某利驾车继续违章作业,又将原动力电缆挂断。此次更加严重,五根线杆移位五六米,线缆外皮破裂,事后仍未声明。我队长和城建十二队调度,再次找其带队领导,带队领导持麻痹态度,一直不谈解决办法。我队无奈,二次配合值班电工抢修至凌晨2时许,电路才疏通。然而两根线杆还没归位,自诉人孔某利继续驾车强行通过,我队十几名抢修人员发现,十分担心,如果孔某利再违章作业,把正在抢修未成的电缆挂断,将直接威胁着抢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向孔提出“停车”,要求他等完全修好后再通行。 “我是奉命行车,你们不让通行,去找领导,与我无关。”我队抢修人员张某法被迫无奈将孔的车钥匙拿下,说:“你去把你领导叫来再通行。”孔见状大发雷霆,追逐张某法至生活区。反诉人见两人发生了纠纷,急忙对孔解释说:“并不是要你的钥匙,你这样作业出了人命怎么办”孔不顾劝解,破口大骂:“老子是奉命行车,小杂种不给钥匙,老子照样开车。你敢到现场去吗老子马上把你轧死!”反诉人忍无可忍,打了孔一个嘴巴。 孔某利在追张某法要钥匙时,其带队领导也赶到了,我队领导与其商谈处理办法,其领导还是支支吾吾;而发现战士挨打了,什么也不说就走了。上午8点半左右,他们带派出所一位民警来要钥匙,我队长将发生的经过简要讲了一遍,就将钥匙给了他们。 第二天,张某英、张某法、石某祥被拘留。事后我队队长张某武会同城建十二队领导王某涛处长、刘某山副处长、庞某民调度、张某田保卫,主动带礼物到部队三次看望被打战士及其领导,并赔礼道歉,征求意见。但其领导不去了解所发事件的实际原因,反斥责我们说:“你们敢侵犯部队,真是胆大包天,敢打解放军!”“不光这样,我告你‘纵子行凶’,要你倾家荡产!”我们什么也没讲,已知打人是犯法行为,听候法院判决。2000年6月3日, x x人民检察院以张某英犯有轻微伤害罪,决定不予起诉。 二、我对本案伤害赔偿的意见 在这次事件中,自诉人给我队带来经济损失3483.87元。但2印0年10月17日, x x县人民法院通知我们,自诉人孔某利向法院起诉,起诉理由是:右耳鼓膜穿孔,传导性耳聋(轻度),要求赔偿其费用26阗元。对此,反诉人认为: 孔的右耳鼓膜穿孔可疑。我当时用右掌打在他脸左边,为什么左耳没有异常现象,却造成右耳穿孔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其请求, 并判令其赔偿我队的经济损失。 证人:城建十二队处长王某涛、调度庞某民、电工王某。 x x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某英(签、印) 2000年10月24日
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X。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XXXX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原因在于: 1、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XX原XXX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 2、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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