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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将预防和制止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退职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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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五)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救助。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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