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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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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破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法律明确指出,对于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该没收个人财产。确实是中坚成员,或者为了这个组织转移,隐藏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没收个人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实践中,为了防止黑财转移,事务机关对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事务财产进行先检查、拘留、冻结等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依法追缴,查不到被查封的涉案财产,被他人善意拿走,价值消失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而无法分割,可追缴,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个人合法拥有且未用于犯罪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强制性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和贪污贿赂。《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额;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的,属于巨额;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诈骗金额特别大。因此,一般欺诈不会没收财产,只有欺诈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才有可能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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