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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益林地进行征收时,征收补偿有不同的项目,不同项目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土地补偿款按年产值计算,而青苗、随着物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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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1、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2、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a、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b、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c、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d、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林木与果树类具体测量计算方法1、采用果树主干的横断面面积来计算果树产量,再根据果品单价计算年产值,年产值的3倍即为该株果树的价值,如果全园树体大小不一,则要随机采样(20株以上)计算横截面积。具体步骤是:首先用皮尺测量出树干(距离地面20厘米左右)的周长,然后根据周长计算出横截面积(用平方厘米表示)。在果树价值评估时经常采用此方法。2、另一种方法是按照幼苗期、初结果期、盛果期等果树生长周期,每株按照一定价格大体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根据树种和省份而定)。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赔偿,都要经过当地果树主管部门的评估或鉴定,一般由法院或征地部门委托鉴定才会生效。《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综上所述,高速公路的修缮肯定会覆盖很多公民的大面积土地,尤其是稍微偏一点的地区都是由公民付诸汗水种植的各种树木,对此政府要给的补偿不仅应该是土地本身的价格,而且还要对土地上的树木进行价值的合理计算后如数赔偿给公民。
由国家规定,具体如下,如采纳请好评。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厅1998年下发的《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已不能体现林权所有者的实际利益。根据《森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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