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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第十八条:生产(含准备)、销售劣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2)...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犯罪,但是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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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犯罪,但是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行为,并且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就认定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犯罪,但是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行为,并且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就认定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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