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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协商提前缴纳鉴定费;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提前缴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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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 2、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由此可见,在出鉴定费问题上,患方似乎比医方更有利。
1、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 2、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 这符合法理原理。因为在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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