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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
这个情况要具体分析,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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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与否的问题,其实是分情况讨论的,如果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取得时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一方给别人财产的行为不是一定有效的。如果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双方协商,或一方擅自处分后,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另一方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的,如果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对方也不知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变卖是有效的。相反如果是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卖的,则涉嫌不当得利,那么变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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