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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者构的意见确定的。 营养费是受害者通过正常饮食的摄入不能满足受损身体的需求,需要以正常饮食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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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4、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费的情况: 1、外伤或者手术时出血较多的,(一般要400ML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 4、其他原因导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公式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在医生医嘱说明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则按当地日平均收入的40-60%进行逐日计算支付。目前有按照30元天支付,也有按医院伙食补贴的2倍计算。计算时间为住院的天数加出院证明上加强营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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