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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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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诉的认定事实;后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实际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看,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2、翻供可能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一)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 (二)家属、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 (三)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 (四)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
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被告人在翻供时经常出现的原因往往称自己在公安侦查期间被刑讯逼供,因此当时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院应该相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实践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作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有罪供述是真实的;第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时确实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作出虚假有罪供述。被告人在庭前供述和辩护中有重复,但在庭审中供认并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的,可以采用庭审供述;被告人在庭前供述和辩护中有重复,在庭审中不供认,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庭前供述的,不得接受庭前供述。
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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