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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1、父母双方对孩子的责任、家庭环境、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感情、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等因素都应该考虑。 2、对不能生育,再婚有困难的父母,应考虑其合理要求。 3、原则上,当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时,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原则上会提高。 4、八岁以上的孩子如果有能力分辨自己是和父母在一起,就应该寻求自己的意见。
建议你冷静考虑清楚,毕竟两个人在一起是缘分不容易,而且还很恩爱,孩子也要快出生了,所以要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要冲动感情用事。如果实在无法一起生活,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对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五万元一般均分,投在他亲属工地的十万元也会均分,共同欠银行的债务十万元一般也会均担。至于你所说的家庭暴力,由于没有证据,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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