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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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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二)载客加油、加气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枢纽站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特殊需要占、挪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未制定营运计划的;(四)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营运的;(五)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六)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七)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或者船只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十)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十一)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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