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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为轨道车站出入口及其连接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编制详细规划时,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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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
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滨江或者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四)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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