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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计划生育节育,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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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应享受的休假和待遇的规定。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六)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按本条的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外,对其休假还应视为出勤,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参照此条的精神,对人工流产的照顾性待遇,可以根据以下条件把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照顾性待遇:①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的;②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③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做人工流产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胎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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