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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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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债务离婚时该怎么分担?从维护的角度稳定配偶的共同生活和配偶的共同财产的安全,防止一方恶意贷款之间的争端配偶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原则上,应该有一个声称共同债务人证明无法证明的人应该被视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非借款人很难证明借款人的借款资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居住;对于非借贷者来说,承担不能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公平的。这很容易鼓励对方恶意借贷。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防止一方恶意借贷的角度,我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确认。有相反请求人的,应当由相反请求人证明。原则上,双方的单方借款应由借款人证明。一方当事人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经清偿。举证责任的转换或倒置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造成。第三条的丈夫和妻子的债务超过家庭的日常需要个人的名义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得由人民法院,索赔权利在地上,他们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丈夫和妻子住在一起,异常联合生产和管理或表达式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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