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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 首先,房子是你母亲单位分的,就是给你母亲的福利房子,虽登记在你舅舅名下,但实为你母亲的房子,可以要求法院确定房屋归你...
1、如系公房你舅舅不能过户得到该房产权,你姥姥、表哥属于同住人,具有居住权,可协商后确定其中一人为承租人,如符合条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购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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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和舅舅的房子被另外一个舅舅以欺骗手段改了房主。 我外婆所生子女,残废舅舅,周浦舅舅,三灶舅舅。 我外婆和残废舅舅不懂法律,看不懂文字,没有文化,但会签字。三灶舅舅弄了写文档为外婆和舅舅签字。骗他们把房产证拿出来。 私自去改了房主名。 1如果我三灶舅舅的户口簿中,改成房主,还有同住人是残疾舅舅(未婚)以后外婆过世,没有遗嘱归谁。 2如果我三灶舅舅把房产证改成他一个人的名字,我们妈妈的权利和其他人的权利怎么办。 现在就想把东西改回来。应该怎么做呢。 有人建议去居委的司法部什么的说,把事情告诉他们。 但这也只能算提供和保存证据。 如果有没有可以推翻他们这种卑鄙小人做法,重新立的遗嘱。 但是我还是担心,因为前面的遗嘱的不管怎么样,后面生成了新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改名这样的事情,是否还能提供证据,再去推翻、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给谁要由具体情况决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约定清楚。
1、原来的房子,属于你舅舅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话)。你舅舅和你现在的舅妈一起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确定价值的话,婚后时可以均分。 2、子女在父母离婚时,一般没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但如果后盖的房子,是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的,可以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分割。 3、后盖的房子,如果没有房照,法院也有可能不调整(对此法院的做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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