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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提案权是指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由国家法律所保护,对于提高股东在股东大会的主动地位具有...
1,从词义上说,“提案权”的“案”字的含义应该是“议案”的意思。 2,从类比上说,股东的提案权和人大代表的提案权很相似。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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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比例”是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百分比,还是占“实收资本”的百分比,《公司法》没有明确。 《现代公司法》(第二版)中写到:“立法者在修改该条时遇到了两难选择:首先,立法者倘若要求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遭遇有些公司中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尴尬。如此一来,全体股东都无权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决议似乎也无法作出。其次,立法者倘若要求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似乎也有失公允。假定甲乙二股东共同设立一家公司。甲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60%(60万元人民币),但分文未出;乙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40%(40万元人民币),并及时足额缴清出资。倘若立法者要求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甲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为60%,乙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仅为40%,显然有悖于出资与权利成正比的朴素公司伦理。”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既然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项下存在着实缴出资比例与认缴出资的比例,那么股东表决权之计算究竟以哪一比例为准?笔者认为,破解这一难题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在有一名或者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种解释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观念。 (2)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种解释不仅能确保股东会议决议的作出,而且也符合股东设立公司时对其控制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预期。”
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加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票都有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必须通过一半以上。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出所有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5年获得利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后其他解散是出现的,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继续公司。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营提出建议问。7、提案.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责任,监事会必须及时召集和主持的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召集和主持。8、优先转让和预约新股《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预约《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股东的权利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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