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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协商不成或者被拆迁人经拆迁人告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由市人民...
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协商不成或者被拆迁人经拆迁人告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由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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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协商不成或者被拆迁人经拆迁人告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1、政府作出拆迁决定,下达拆迁的明令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与被拆迁人协商,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执行程序须合法。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有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九、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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