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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须由法院审判具体认定; 第二,请问该职务犯罪于何地发生,如广东地区为例,15万则属于“数量较大”,如果属实,则可能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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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系从犯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节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拆迁等专项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实施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款用于进行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和企业财产超过10万元的,属于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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