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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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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比例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因按规划设计要求不宜搭配建设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以搭配建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搭配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住房项目未按规定落实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四)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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