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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应用

2024-12-19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 双方互负债务,且两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3.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包括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三个要素: a. 后履行方的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商业信誉; c. 后履行方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d. 后履行方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此外,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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