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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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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要基本满足上述条件的,才可以。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疾病侵害的患者。因此,如果救治措施不能客观控制病情发展,病情发展必然会造成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到造成障碍、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客观要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医死亡或严重损害就医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就诊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相关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检查、消毒、医生指示、检查室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规则、制度、责任要求等。在医疗事故事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错误地使用药物,错误地治疗患者,错误地报告输血,错误地报告病情,擅长退休,交接的草率,班级失职等。诊疗护理的常规是指长期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认可的有效操作习惯和惯例。每个诊疗操作和护理都有一定的操作规程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确保操作的稳定性和避免错误而制定的。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必须遵循,否则可能导致医疗事故。2、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結果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非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分辨罪和非法作弊的客观标准,构成本费罪必须客观性要求病人严重伤害或死亡的結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根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给诊察带来严重障碍和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给诊察带来障碍和功能障碍的。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受重伤。死亡之间必须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医疗伤亡结果与一般加害事件不同。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造成人体身体损伤,前者多数是由于医疗措施无法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加重病情,引起障碍或死亡,医疗措施直接引起人体损伤,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加重病情,引起患者死亡,医疗死亡结果的出现与原患者有关,与医疗行为有关。违法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有4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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