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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有本质区别,主要有:(1)奸淫的目的不同。后行为的目的是通奸14岁以下的幼女,即发生性关系;前行为没有这个目的,就是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和...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相似之处,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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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和猥亵儿童与强奸罪如何区分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方面特别容易与强奸罪混淆,而不知行为该如何定性。
行为方式或目的不同:强奸幼女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而猥亵儿童则是以猥亵而不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是指以刺激或满足个人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一般是指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
强奸未满14岁的少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相似之处,有可能表现为吝啬、吸引、拥抱等行为,无需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强制方法。但是,两者之间有本质上的不同,主要是强奸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是强奸未满14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后行为没有这个目的,是为了通过猥亵的孩子满足,激动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2)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是强奸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的后行为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除了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流行行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3)行为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后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和女性,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14岁才能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必须是16岁才能构成犯罪。(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侵犯前行为的对象是未满14岁的幼女,侵犯后行为的对象是未满14岁的孩子,女性的孩子是幼女,男性的孩子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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