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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
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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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登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重要规定,明确了企业法人资格,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第二条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经营登记:(1)合资企业;(2)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4)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处应当申请登记。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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