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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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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过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例如:甲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先向出票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通知甲公司予以受理,并通知出票行停止支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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