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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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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别严重的贪污犯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量刑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抠数额,必须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在确定是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 (1)受贿主体情况!(2)受贿的手段; (3)受贿的次数; (4)受贿犯罪造成的后果; (5)受贿的对象; (6)受贿罪共犯中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 (7)受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的表现等等。
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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