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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伪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即可以立案追诉。 2、《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1、有伪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即可以立案追诉。 2、《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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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金融领域的这些经营机构来讲,像是证券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条件相关主管部门才能出具经营许可证,伪造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伪造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立案起诉。
1、罪体:行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体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罪责: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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