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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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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因为政府批准土地是专人专地专用,你难道不知道使用土地要求当事人符合一些规定吗而这个符合是国土部门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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