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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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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并兼顾各地法院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金额,来选择管辖法院,尽量悬着发达地区的法院关系。 (二)诉讼时机的选择技巧什么时间提起诉讼是有技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可见,同样一个案件在2010年6月份起诉和在2007年1月份起诉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所适用的统计数据不同。往往越往后越高。提起诉讼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不过,一定要注意,以上两点都必须在保证时效的前提下进行。 (三)被告的选择技巧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扯三挂两,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特别是那些有钱的被告,做到挑肥拣瘦。家庭事故发生之后,若是该事故上双方已经就各项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对方已经支付赔偿金,则调解的结果已经受到法律保护了。若是在调解之后,有任何一方反悔的,那么可以上诉至人民法院,但是此调解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的实践来判断。因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受伤、致残、死亡的,视为工伤。在确定员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考虑以下四个必要因素:1。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上下班的必要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申请期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受理部门: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4)提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参保员工需提供用人单位登记材料(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3、首诊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复印件;6、申请由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的,还必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垫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取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支付。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上述两项处理相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享受。(四)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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