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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所承担实缴义务,最终还是应当缴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
认缴制是指实收资本额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到达的数额,包括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你公司股东出资10万元,分五年缴清。如果是缴纳的货币,可做如下会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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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且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其他股东才有资本补足的连带责任。在以货币形式出资而未实际出资的,其他股东没有连带补足义务。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外部关系来说,其他股东也负有连带补足义务。也仅仅限于以非货币出资形式,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也不适用连带补偿责任。此时,公司的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公司和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意见》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允许实施债权转股权。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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