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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涉嫌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2、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
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诉案件都能调解,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刑事责任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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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可以去环保局投诉反映,要求查处。如当地环保局不予处理的,建议向上级环保部门投诉,最终都会做出处理的。如认为污染已严重损害了你们的人身及财产,你们有权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立即停产停业,并赔偿你们的损失(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此类案件较为专业,在诉讼中需要作出评估鉴定,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诉,如认为当地律师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压力而无法正常执业的,可以异地聘请律师代理维权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案件是要给一张不予立安通知书,上面明确写明不予立案原因。如果想反映可以去可以到它的上级机关申诉,县、区公安局的督查队或是信访办公室,可以搜集证据报案,警察如还不作为,可投诉或者找检察院申诉反映请求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一旦相关的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情进行相应的处罚。调查相关的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对相关的办理人员的渎职和不作为行为进行相关的处罚,维护我国政府的形象和法律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民如果认为公安单位立案的做法不当,通常有以下三种投诉的方法: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单位进行申请并且复议;恳求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以及进行监督;提起自诉。法律赋予公民对公安单位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单位接到申请复议后,应该要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且将复议结果通知该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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