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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
债转股对象和条件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依法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债权及股权价格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对于涉及多个债权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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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制度;(二)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三)财务会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四)信息披露材料;(五)重大事项报告;(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定期报送上述信息时,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和管理业务运行及风险情况,作为其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对所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融资及投资变化情况。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出现杠杆率持续超出合理水平、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治理结构,明确(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应当加强并表管理。控股或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市场化措施向合格投资者真实转让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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