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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登记生孩子也可以离婚,但这里的离婚指的的解除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指的是双方有合法有效地登记行为,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协议解除或者是法院判决离婚解除关系。没有登记的自行协商解除就可以,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生子女的规定确定归属。
不可以,属于超生了。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管结婚生育还是未婚生育,孩子都是无辜的,医院不会因为孩子的父母没的结婚而拒绝为他接生的.为了孩子的健康,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医院不会向你索要结婚证明和准生证什么的,为了填写出生证明会问你孩子的父母姓名和身份证号什么的,其它的没有.按照公安部2005年的最新规定,不管是不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只要父母有一方是中国国籍都应该有户口的,这里就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北朝鲜妇女在中国所生的孩子,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需要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发的).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法,非婚生子女是应该受到处罚的,处罚的额度要根据夫妻双方生育的年龄来决定,这种处罚是由计划生育委员会来执行.但是在落户的时候因为没有受到罚款就不给予落户是不符合公安部规定的,这属于搭车罚款,我国确实有这样的省市为了方便罚款而这样违规操作,这是不合法的,如果你在落户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为了孩子的将来考虑,未婚生育还是不可取的,为什么让他一出生就是非法的呢?在他成长的过程中也是不利的,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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