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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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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法”进入,别人请你去做客的是合法进入,不属于入户盗窃; 二是“供家庭生活”,则意味着进入单纯的别人办公场所(如公司)盗窃的也不是入户盗窃。另外进入单位集体宿舍等非家庭生活区域也不是入户盗窃;而一个人在外工作时租住,虽未与家人同住也是此处所说之“户”,几人合租也算。 三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则意味着即便进入到有围墙大门相隔的院子里,并未进到家里,也构成入户盗窃。 最后,上面说的三点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入室盗窃属于行为犯,没有立案数额标准,只要进入“室”,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室盗窃的认定,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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