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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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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由国家支付,具体由实行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等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当地政府或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要求是错误的,而且,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征地补偿款项的所有和使用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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