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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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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一)物业(不合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二)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书、销售凭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规划设计图及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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