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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劫罪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 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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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看似比较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会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定性难点,就是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及转化问题。所谓的盗窃罪是指在他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乘当事人不知道而偷偷的将财物偷走。其客观上的主要特点是受害人毫无知情,无所防范。而抢劫罪是指对受害人实施的强行截取财物行为,客观上,受害人已经知道犯罪人要抢夺其财物,而并非在不知情下被夺走财物。r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r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r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1、概念区别: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 (1)、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 (2)、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 3、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 (2)、盗窃罪仅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者界定标准如下:(1)二者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风,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已。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财物。因此,占有财物才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一种手段。(2)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地点不同。寻衅滋事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时间多发生白天或人员聚集较多的时间段,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向社会挑战,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强拿他人的财物;抢劫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时间多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是较多。(3)二者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寻衅滋事,一般只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一般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来索取财物,被害人还是可以反抗或求救,不会有致伤或死亡危险;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通常会使用凶器,使得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受伤或死亡的危险。2、如果行为人客观行为,对二罪均符合时,可采用择重处罚原则。3、本案的被告人陈某从旅馆服务员王某手中强行拿走人民币200元的事实,说明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在客观上,陈某对五某采用“打开煤气点燃把房子烧掉”、“找刀砍死你们”威胁的方法,并到宾馆厨房找刀等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当场拿走财物,符合抢劫罪客观特征。因此,陈某的行为宜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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