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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
就担保的主债权而言,主债权种类主要为合同之债。合同的种类有很多,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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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担保的主债权而言,主债权种类主要为合同之债。合同的种类有很多,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3、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债务担保类型:1、人类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二是物的保证。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目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更财产价格,优先受偿,主要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三是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支付之外交付一定金额的金钱。金钱的返还和损失与债务的履行有关,给双方造成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四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资金借贷等经济交流中,为换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与原担保相比,这种新的担保被称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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