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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因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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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包括:①赠与他人财产②异常降价③为原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即使身份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 四、处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这一行为。 1、如果是免费处分,可以认定恶意存在。 二、如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情况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 3、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4、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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