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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果在校期间学生遭受同校学生的暴力伤害,而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那么该学校将被视为有一定程度的过失。 如果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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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应该没有什么过错。其次,即使你有过错,由于你在当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则应当由你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你本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受害学生仅仅起诉你的话,建议你尽快向受诉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追加直接侵权人(致害学生)为共同被告,以摆脱你的责任。至于学校方,你可以申请追加,也可以不申请。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是否学校要承担责任就会视情况来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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