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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
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2、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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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⒉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⒊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 ⒋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 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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