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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赔偿应当经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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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赔偿是基于不同的违约情况而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2、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5、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土地承包应注意什么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现行法律中已没有直接对此作出的明确规定,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推理: 1、我国《农业法》曾规定(原第13条第3款):“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优先承包权的根据是承包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稿取消了上述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在承包经营内容、承包期限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优先权的词解是“可见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 4、土地承包合同不到期续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主张优先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就应依法受到保护,除非发包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原承包人放弃了优先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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