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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有以...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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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一.管辖范围 凡在北京市东城、朝阳、丰台、崇文、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区、县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案件。应由公安局、海关走私局及上述地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经报案后,上述单位未予立案的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 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 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 (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 (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 (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五.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如下: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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