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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可见该罪名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财产权利。绑架行为直接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将绑架行为的完成情况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求。 2、如果严格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应认定为未遂。至于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不需要。不仅是绑架罪,法院在判决任何犯罪时都不需要通知家属。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以人质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该犯罪属于简单犯罪,没有具体描述绑架犯罪的构成特征。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威胁财产为目的偷婴幼儿的,按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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