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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
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方式是去银行打到指定账户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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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3、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相应的批准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取保候审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必要的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发表审查决定后,必须将审查决定书等相关资料提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的被告人不在当地居住的,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担保的,在确认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业账户后,必须将银行发行的收款证明书一起交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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