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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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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判单方聚众斗殴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判单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当一方参与斗殴人员达到三人以上的,另一方不足三人的,就可能会判单方聚众斗殴。
你表弟或将涉嫌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本案的基础是聚众斗殴,当然,本案与典型传统意义上的聚众斗殴有显著区别。典型意义上的聚众斗殴应是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强调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具有对偶性。 本案则是同案犯徐某为报复他人而单方聚众,作为对方的张甲和张乙对此事一无所知,当时是毫无准备地在三轮车上被动挨打,不具有与李某、包某等人的斗殴故意。但是,笔者认为不应单纯从是否相对方也有斗殴的故意来评价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刑法未明文规定此情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此类犯罪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全面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准确界定。所以,首先我们考察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逞强显威。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这是界定聚众斗殴的标尺。在本案中,同案犯徐某为了报复他人的目的纠集李某、包某等人持械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所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同时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是放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要件。因此,对于单方聚众的,只要聚众的单方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主体上,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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