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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首先,如果购销合同中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其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看合同标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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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针对负有给付货币义务的一方,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针对负有交付不动产义务的一方,采用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仍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的,购销合同为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达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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