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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首先必须要符合成为管理人的条件,不得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不得与本案有利害...
根据生效的判决书直接到法院执行庭立案,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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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提前申请破产管理人报酬申请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申请人:陈强,男,身份证号码: 4407221230037,现住电话:139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案的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现申请人以(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案的涉案合同无效为由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台山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江台法民一初字第60号。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案的申请,请依法裁定。人民法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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